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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那些工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法律咨询:您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律师解答: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法律咨询:

  您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律师解答: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相关法律知识:

  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于在事故中伤亡的职工以及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职工造成伤害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补偿。

  第五十六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提成、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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