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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不审查身份用了童工企业受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案情简介: 2007年3至4月期间,某公司接到国外合作公司订单,时间紧、任务急,一时让公司领导不知所措,派人四处招工,最终从河北省蔚县山区某村庄招到30余名工人,回京后立即上岗工作,公司领导也算松了口气
案情简介: 2007年3至4月期间,某公司接到国外合作公司订单,时间紧、任务急,一时让公司领导不知所措,派人四处招工,最终从河北省蔚县山区某村庄招到30余名工人,回京后立即上岗工作,公司领导也算松了口气。可该负责人并不知道在这些工人当中有两人未满16

案情简介:

  2007年3至4月期间,某公司接到国外合作公司订单,时间紧、任务急,一时让公司领导不知所措,派人四处招工,最终从河北省蔚县山区某村庄招到30余名工人,回京后立即上岗工作,公司领导也算松了口气。可该负责人并不知道在这些工人当中有两人未满16周岁,这也使该公司接受了一次沉重的教训。

处理经过:

  2007年4月,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该公司有使用童工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公司,直接下车间登记职工身份,并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在取得第一手证据后,执法人员又马上向河北省蔚县公安局发出协查函,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确定该公司使用童工唐某(15岁)、马某(15)各两个月的行为属实,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尽快将两个童工安全护送到他们的监护人手中。

案件评析:

  本案中造成使用童工行为的原因是:该公司人事管理混乱,在劳动者入职时,未审查劳动者的身份,未进行任何登记备案工作。只重生产管理,而忽视人事管理,是造成此起案件的直接原因。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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