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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4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劳社[2000]116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以后,全省机关事业单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4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劳社[2000]116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以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已全部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通过去年审计厅对全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及我们对全省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的专项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劳社[2000]116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以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已全部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通过去年审计厅对全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及我们对全省落实中发[1999]12号文件的专项检查发现,我省少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挪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十分重视此项工作,今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抓好社会保障基本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朱镕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代会第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有关问题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当前面临机构改革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彻底杜绝和纠正基金违纪违规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含目前仍隶属人事部门管理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规定以及云人社退[1997]03号、云人社退[1998]4号文件规定筹集、计发、管理和使用基金并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设置会计帐薄,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基金收支和结存情况,同时对财务收支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要实施严格有效的会计监督。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及下发我省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财社[1999]13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收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目前尚未纳入专户管理的务必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债券利息并入基金。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计发标准使用基金。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基本建设和参与房地产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委托放贷、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不得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基金不得用于兴办经济实体、不得用于偿还原来的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不得用于购建办公楼、宿舍及其他资产;基金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借出给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使用;基金不得挪用于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的支付与发放,不得用于抵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剂金等。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人事部门应督促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应通力合作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及存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金障厅将组成专门小组对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抽查。对基金管理行为不规范的, 要按照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对发现有挤占挪用基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限期收回基金;对挪用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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