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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分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0]282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铁路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福铁集函[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0]282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铁路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福铁集函[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福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0]282号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铁路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福铁集函[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1998年1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记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基数及记帐比例等均按原省劳动厅闽劳保[1999]110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2、1998年8月底前经你局批准退休人员,应报省社保局重新认定,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平衡过渡,原则上同意重新认定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保持不变,由省经统筹基金中支付。

  3、从1998年9月1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计算截止到1997年底;实际缴费指数以1993—1997的职工各年度缴费工资与相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八地市)相比求得;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原劳动厅闽劳保[1999]110号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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