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破产企业职工,核定其提前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应为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在此时间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参见: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1]47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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