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内政办字〔2006〕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

内政办字〔2006〕7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号)有关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3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