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199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提出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城镇企业。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相关知识: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国际公约
1919年,第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 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生育补助金作了专门规定,随后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103号)(修订本)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 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女工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声明》,其中明确规定,由于生育是一种社会职能,所有女工应有权根据《保护生育公约》(第103号)(修订本)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享有充分的生育保护,其费用应由社会保障、其他公共基金或通过集体协议承担。 2000年,第88届国际劳工大会为了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又通过了《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和《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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