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
1、 女工生育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支付。
2、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26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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