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调整
1、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改为按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此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劳社办[2002]72号)的规定,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过渡期间,按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原则上仍按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执行。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劳社函[2003]272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7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7日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帐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2、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1)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各市、地、州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各地原规定执行。
(4)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66元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补贴的比例为:
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4、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
6、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在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另有规定除外),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终止缴费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7、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包括原曾在企业或单位工作有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计算。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5日
综合性补贴包括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原规定的原粮价、肉价、副食品价格等补贴39元;
2、原省劳动局川劳资[1996]第0495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具体金额不等);
3、统一制度后,平衡养老金水平增加的24元。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年3月24日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使用
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为有利于计算准确和与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时间相衔接,凡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前离退休的人员,暂按前二年的(例95年的前二年为9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待正式公布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后,进行调整;凡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后离退休的人员,直接使用省统计局正式公布的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1日
在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过渡阶段,基本养老金增长量的控制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新老办法双轨运行过渡阶段,为有利于新老办法的平稳过度,继续实行基本养老金增长量的控制。凡参加退休费用省级统筹企业的一九九五年离退休(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即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规定)计算的部分,以不超过50%进行控制。
参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办理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4号)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1日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规定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为按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上一年:
(1)1990年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
(2)1991年至1995年期间参加工作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年开始计算。
(3)1990年之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复员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1990年以后转制为企业,职工从转制之后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5)1990年以后从本省外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转出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缴费工资记录的,从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缴费工资转移记录的缴费记录之年开始计算。
(6)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人员,仍按川劳险[199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2、职工的历年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历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其算术平均值为退休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计算某一年指数时,若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但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2)当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后,乘以系数,系数按当年实缴额除以当年应缴额计算。
(3)企业和职工当年全年中断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以零计算。
3、原为企业职工,以后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原有养老保险关系但未缴费的人员(不含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与企业职工相同。
4、企业和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职工退休计算基础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第33条规定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改为从个人初次应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后的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参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养[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执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2000年职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省统计局《二OOO年四川省劳动统计综合年报》统计,我省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445元。各地以此作为职工基本养老金等有关保险待遇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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