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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发布文号: 鲁发[2003]1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
发布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发布文号: 鲁发[2003]1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关系全省城乡经济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把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扩大劳务输出为主渠道,以强化农村劳动力培训为着力点,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找省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积极推进我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基本原则。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原则,在做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清除各种政策和体制性障碍,使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要坚持有序转移原则,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加强组织引导和管理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规范、公平的环境,避免盲目无序流动。
  (四)目标任务。力争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年均新增100万人,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45%,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保障有效、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就业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就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二、拓宽渠道,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五)坚持把发展二三产业作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根本措施。要确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战略,大力发展吸纳劳动力容量大的产业和企业,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就业岗位同步增加。要大力发展加工制造、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信息服务、旅游等劳动密集型的二三产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之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载体。支持乡镇企业搞好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快各类经济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有效聚集,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
  (六)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农村内部就业潜力。各地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及运销、贮藏、信息、技术、农机服务等,拉长农业产业链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要认真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的龙头企业,尽快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把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吸引和聚集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要引导龙头企业通过体制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和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七)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吸纳农村劳动力提供有力载体。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原则,放宽农民进城条件,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积极拓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空间。要在进一步加强中小城市建设的同时,充分考虑区位、资源和人口规模等因素,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县城和中心镇,尽快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市体系,为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强有力的载体。要创新小城镇投资、建设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要把小城镇建设同引导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合理集聚,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小城镇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八)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联系和合作,组织实施我省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城市输出的“西输东接”工程,建立区域间的协作关系。进一步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机构,形成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组织、劳务输出地之间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要把外派劳务作为今后对外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继续扩大外派海员、厨师和渔业、农艺工人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具有传统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积极组织农村劳动力跨出国门,实现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的新突破。
  (九)积极培育现代农业,努力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运用现代生产手段、生产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改造传统农业,培育现代农业,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要在确保粮食稳定生产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蔬菜、水果、花卉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高效农业,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得到充分就业。
  三、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十)把培训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着力点。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当地的经济结构调整和外出就业的需求,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以培训促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一)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抓好基础教育,继续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农村潜在劳动力的文化素质。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类中专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农广校等学校的作用,切实搞好农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及岗位定向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对有一定特长的农村劳动力,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以适应城镇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要求。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要进行法律知识、城市居民行为规范等岗前必备知识教育和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把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与用人单位的要求结合起来,运用长、中、短期各种方式,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主动与劳务市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定向培训。要灵活设置培训专业,增加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十二)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增长和培训意向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数量、求职意向等情况,掌握农村劳动力迫切需要解决的职业技术和就业技能问题,并由乡镇建立资源信息库,为其建档立卡。各级政府要把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保证农民通过培训较快获得收益,并吸引和带动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
  (十三)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投入,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专项资金要结合项目实施需要,开展相应的培训。对列入“就业绿色通道”计划范围的培训,可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加快制度创新,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十四)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管理。各级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就业的观念,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同时,要合理引导和调节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的方向和规模,使之与城市的就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把充分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作为转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就业方针。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
  (十五)积极培育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以市场机制为调节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手段,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广泛收集市场需求信息,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供需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使城乡各类求职者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十六)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形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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