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下发后,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8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下发后,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研究并报送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经研究,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意省交通厅、省农业厅报送的《关于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的意见》,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同意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的《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同意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改革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放活农业科技人员的意见》,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机收取相关费用。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2、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
  3、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4、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

  四、放宽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
  未成年子女,不受条件限制,可自愿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经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准予落户。非婚生育、被遗弃的婴儿凭有关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部门公证,可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等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不办理暂住证。我省就读于省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省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认真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其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经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并补发后,再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全省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日全面推行。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开通我省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部分农产品运输车辆实行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的优惠政策。从2003年5月1日起,对整车运输本省生产的西瓜、柑桔、梨、桃、活鱼、大家新鲜蔬菜和持有绿色食品证书的农产品车辆(以下简称“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时,凭“绿色通道通行证”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一个收费档次(减40%左右)交费通行。
  对本省国有粮食运销企业整车运销顺价销售粮食的车辆,整车运输农药、农膜、化肥等专用物资的车辆,跨区作业的大型联合收割机,凭有效证件在核定的时间和路段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二、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我省公路收费站时,必须凭县及以上农业部门开具的证明,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享受优惠政策。
三、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时,如行驶一般收费公路,在本县市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县市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县市范围内优惠;在本市州范围内运销的,需到本市州交通部门办理,在本市州范围内优惠;跨市州范围运销的,需到省公路局办理,在规定线路优惠。如通行高速公路时,到省高路集团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四、“绿色通道通行证”一车一证,专车专用,在核定的范围内有效,严禁涂改、转借。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必须服从交通部门管理,主动交验有关证件,不得冲岗。
五、对于所运物资与优惠范围物资不符的车辆,或持无效证件、假冒伪造证件、骗取相关证明的车辆,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交通行费外,收费站有权没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通报有关交通、农业部门。
六、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高路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一般收费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证”由省公路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违者将严肃查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并取消该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加强路政管理,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打击车匪路霸,取缔违法行为和欺行霸市行为,禁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九、文明值勤,规范服务。对于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除公安、交通等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对于交通违章,除无照驾驶、假冒牌照、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外,一律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不作罚款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
  以上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省纠风办要组织力量监督检查,保证落实。
二○○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农业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重要途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别,繁荣城乡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这一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要把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与加快城镇建设和城市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通过吸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到城镇购房或按规划建房,加快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提高我省城市化水平。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户籍限制,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
  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工种限制。各地、各有关部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