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范围和形式。统筹范围为全市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含中央在渝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统筹形式主要采取属地统筹,即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本地区内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其中主城六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含中央在渝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市级统筹。
3、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和筹集办法。统筹标准要按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老干部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切实尽责,务必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4、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来源。统筹资金来源由原渠道解决。属特困企业的,由同级财政及时拨付;属破产企业、被民营企业或外省区市企业兼并收购的企业和改制改组为国有不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含股份合作制)的,按渝办发[19]131号文件规定执行。渝办发[19]131号文件下发前已破产或改制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属缴费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降低其缴费标准,具体标准和缴办法由各级财政局会同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已将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区县财政负担的区县(自治县、市),可继续执行。
5、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结算办法。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日历年度结算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对本地区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和在本地区的中央企业、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分开管理,分别建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医药费统筹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出现缺口,要通过调整统筹费标准和同级财政支持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6、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制定有关政策。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具体审核支付和医药费统筹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年度征收计划,并根据离休干部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就医管理及经费结算办法。
7、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同级财政必须在预算中足额安排予以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超支出现缺口部分,经劳动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实后,同级财政应及时给予解决。对按前述要求执行后确实存在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核实后,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给予适当补助。
参见:印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委办[2003]4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16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16日
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
1、 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机制,将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纳入统筹管理,执行统一政策,经费集中统筹和使用,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报销,不再拖欠。
2、 统筹范围
在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区域内的市级和中央在渝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市级统筹。以上区域外的市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参加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市统筹范围。
3、 管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统筹工作。
4、统筹标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本统筹区离休干部上年度 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并结合医疗费增长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5、统一征收
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0日-1月20日。
6、资金筹集
(1)由市财政核拨医疗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财政拨付。
(2)非财政核拨医疗费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3)破产以及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企业应在破产或改制时按本统筹区上年度离休干部医药费人均支出水平计提10年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并由离休干部原单位或代管单位一次性划入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
(4)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市级困难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核。特困企业不缴费:一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50%缴费;二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70%缴费;三级困难企业按统筹费标准的90%缴费。
7、就医管理
(1)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调剂和个人台账(医疗卡)管理,离休干部统筹专户每年按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别为离休干部个人医疗卡注入定额资金(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8000元/年、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500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3000元/年)。作为支付住院及门诊医药费,医疗卡上年终若有结余,在次年1月底前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将医疗卡上的余额以现金形式全额补助给离休干部本人。
(2)离休干部就诊时,应同时使用医疗证和医疗卡,所发生的医药费由就诊医院划卡记入个人台账后,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就诊医院结算(结算办法另定)。
(3)离休干部就医,应持医疗卡到本人申报选定的2至3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在就医、购药或住院时,符合支付规定的医药费先从个人医疗卡上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金支付,并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结算。
(4)离休干部在门诊或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应有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否则统筹金不予支付。
(5)离休干部因病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6)因公外出或赴外地探亲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返回后凭外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门诊处方或住院清单到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7)市级统筹医疗的异地安置人员,自行选择1-2年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的医院;每年统筹医疗将应划给个人医疗卡的定额一次性发给主管单位交本人使用,年终有结余时,奖励给本人,若有超支,应将其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内的全部医药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等交主管单位,并由主管单位负责到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8、医疗待遇
(1)参加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就医时,统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个人不负担,超出规定范围的,由离休干部自负。
(2)各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施检、合理用药、杜绝浪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门诊常见病处方不超过5天给药剂量,急性疾病处方不超过3天给药剂量,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特殊疾病处方不超过30天给药剂量。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给药剂量,部分慢性病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自费药品及相关费用须由其家属或本人签字认可后自行负担,否则其费用由医院承担。
(3)离休干部因病需要置入冠状动脉支架、心脏搭桥、安装人工心脏起搏器、置换心脏瓣膜、置换人工关节等手术项目所用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置放材料和使用一次性特殊材料,个人自付15%;白内障人工晶体置入,单眼在3000元内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4)纳入市级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按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在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住院,享受副省级待遇的每床每日可报销50元;享受地厅级待遇的,每床每日可报销40元;处级以下干部,每床每日可报销3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报销。
9、资金管理
(1)财政专户管理。建立重庆市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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