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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甬劳社医保〔2005〕76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市级统筹范围内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

甬劳社医保〔2005〕76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市级统筹范围内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仅指事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其本人2004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具体如下:

  (一)机关单位   1.2004年度的基本工资;   2.2004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贴(含“其他栏”)、省定职务津贴、地方职务津贴、地区工作岗位津贴、住房补贴;   3.2004年度发放的奖金,包括月奖金余额、目标管理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   1.2004年度职务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资构成中的津贴;   2.2004年度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贴、省定职务津贴、地方职务津贴、地方工作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   3.2004年度发放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按规定仍可享受的岗位津贴;   4.2004年度发放的奖金,包括月奖金余额(奖励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从奖励基金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二、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4年度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数据,确定我市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9225元,下限为1845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上、下限之间的,应按本人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按参保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二级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并于4月30日前上报下发的申报表或申报盘。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应与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市级统发工资单位,应按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统一核定后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四、用人单位应将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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