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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郑州市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郑州市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5〕1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豫政办明电〔2005〕136号和豫政办〔2005〕76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郑州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本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整顿关闭任务

  (一)以下七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2005年7月31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证照不齐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的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由河南煤矿监察局郑州分局会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的难易程度规定整改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改、早达标、早验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一次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标准的,一律依法关闭。2005年底为停产整顿最后期限。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的问题,确定整顿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证安全的有关措施,报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市)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和抽查;煤矿整改验收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以下四类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

  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

  3.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4.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此外,2005年底前不能按煤矿资源整合方案与骨干煤矿实行整合的小煤矿,按照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也必须于2005年年底前关闭。

  四、职责分工

  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及时上报吊销有关证照,一个月内关闭到位(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各乡镇政府要参与本辖区小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对已被省属煤矿整合的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我市不再参与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整顿关闭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报送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河南煤矿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负责会同市煤炭局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暂扣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上报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煤炭局负责对已确定关停的煤矿进行督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上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确定并向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并向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矿井及时上报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已确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煤矿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已确定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并将方案速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安排

  1.9月中旬,排查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9月20日前,各产煤县(市)要将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的名单以及关闭矿井的工作计划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下旬,停产整顿煤矿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方案报县(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9月25日前,各县(市)必须将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计划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3.9月底前,郑州市第一批关闭矿井要严格按照标准彻底关闭到位。10月8日至10月15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4.10月至11月,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随时申请,随时验收。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5.12月5日前,各县(市)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于12月5日至12月15日组织验收。

  六、有关要求

  1.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每月15日前将本市整顿关闭情况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8日,市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全市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县(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把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3.建立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产煤县(市)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和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县(市)要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6.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向停产整顿矿井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7.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企业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七、责任追究

  1.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进行处理,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同时,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公务人员,要依纪依法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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