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适用范围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近期,一些区、县安监局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适用范围。经我局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题请示,现答复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既指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近期,一些区、县安监局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适用范围。经我局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题请示,现答复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既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也包括非独立法人资格但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