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
近期,一些区、县安监局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要求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适用范围。经我局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专题请示,现答复如下:生产经营单位既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也包括非独立法人资格但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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