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1-29
1、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扣除当月管理服务费、当月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余 部分的30%上解本局。
2、本局设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全省调剂。
3、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因当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使自有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可使用省级统筹基金,应向本局书面 申请。
4、由本局局领导、工伤管理部门领导、基金管理部门领导核查有关情况,共同讨论研究同意后核拨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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