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典”救治中,感染“非典”死亡的医护人员可认定工伤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其中,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备案。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9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6月11日
执行日期: 2003年6月11日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企业集团中的事业单位;
3、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并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
工伤认定的范围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其中“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是指企业职工在执行本单位当班的班、组长以上领导临时指派的与企业生产或职工正常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紧急情况”是指企业出现险情,急需处理解决而又未来得及请示单位负责人的情况。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其中“本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相当车间主任级以上负责人。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其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企业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环境中。“职业病”是经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在其职业病诊断范围内予以确诊,并符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中列入的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生产、工作时间”包括本单位领导(含当班班长、组长)同意和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时间;“不安全因素”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设备设施的缺陷、或生产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或不可抗力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因素。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其中“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是指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在其工作岗位上和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职责时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是指单位派去境外、国外及外省市出差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所应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失踪的”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宣告失踪的。“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持有当地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其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是指职工自居住地至单位或工作地点之间的实际路程和所乘交通工具核定的所需的时间;“必经路线”是指只要行进方向、途径路线基本合理;属于因为上夜班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上班的,应有证明人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是指本人“负部分责任”或“同等责任”。
10、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工伤的范围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犯罪或者违法;
自杀或者自残;其中“自杀”是经公安部门确认并出具结论的。“自残”,是主观意识决定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有企业及现场目击者或知情者的证明材料或证言。
斗殴;
酗酒;
蓄意违章;其中“蓄意违章”是指职工为达到破坏或报复目的而违章操作;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制造事故;不采取遏制事故措施任其扩大事端;同一违章行为已告知当事人并有书面记录而屡教不改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企业的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等一时难于结案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范围的,可自公安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或责任划分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9、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发生工伤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
认定工伤的依据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工伤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劳动者因工伤亡,属于火灾事故所致,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医院诊断证明。
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企业应提交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经劳动行政部门资格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劳动条件分级报告。
4、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本人应提交《革命残疾军人证》和复发后的医院诊断证明。
5、劳动者在交通事中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企业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证明。
6、劳动者失踪,要求按工伤处理的,企业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7、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突然死亡、企业或其亲属要求认定工伤的,为查明死因确需进行尸解验证的,死者亲属应积极配合,否则不予认定。
劳动者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有义务向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提供证据。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
9、凡个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和理由后,连同初诊证明或病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10、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机会丧失而无法获取可靠证据,或因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观点相矛盾,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伤的,可作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决定,暂不办理。待取得确凿证据,再行办理。
对于个人与企业对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案件有争议的,当事双方都要履行举证的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劳动行政部门需通知证人取证时,可填写《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并挂号邮寄企业。凡企业逾期不到或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审定结论填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送达申请人和伤亡者本人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各一份;如无条件当面送达,应填写《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挂号邮寄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派员领取。
外埠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应由外埠企业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发包单位签属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企业不予申报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认为提供其它有关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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