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2014年襄阳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66元/月、二级157元/月、三级148元/月、四级138元/月。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2、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74元/月,其他人员55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