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原则

  (一)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坚持以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为补助依据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保障金差补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远离城镇的军工和矿山企业职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其个人或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均有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市直和魏都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许昌县的,由许昌县负责。许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魏都区的,由魏都区负责。乡镇工作人员和居民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护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财政状况等自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须用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适时提高。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标准。许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130元。

  (二)保障对象按以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当鼓励其自谋职业,按实际收入差额享受。

  第四条 不予保障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障:

  (一)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电脑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

  (四)因铺张浪费、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父母有子女,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七)在申请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在申请时,对必须提供的证件而不提供或不齐全者,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九)在公示中被他人举报的,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包括:

  (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收入、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售、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低保领导小组(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和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召开座谈会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为本单位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

  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接到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入户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大中型企业、居民较集中的单位应成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组,由单位工会具体受理申请、初审,出据申请人家庭状况证明。单位城市低保领导小组审查,张榜公布,填表上报。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意见之日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 发放和停发保障金的程序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银行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保障金的领取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障对象领取保障资金的时间和地点,因故不能按时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按自动放弃保障金处理。

  (五)停发保障资金的程序:

  1、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平均收入高于最低保障标准时,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停发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2、停发对象填写一式三份《申请城市居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表》,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收回《领取证》。

  3、居委会在《停发证》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停发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下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通知书》,同时在《领取证》上注明停发时间。《停发表》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各一份,留档备查。

  第八条 低保资金的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对象足额及时领到保险金。

  (二)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负责按时拨付。每季度前10日拨到本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给指定银行或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款到后10日内将低保资金发给保障对象。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在线咨询
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