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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界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界定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界定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界定

假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因其罪名各异而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有的以伪造行为的完成与否作为既遂与否的标准;有的以币券是否达到使一般人足以误认为其为真币之程度为标准;有的以伪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为标准。我们认为,伪造货币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行为,并且伪造出了货币,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既遂。在伪造过程中(假币尚未伪造出来之前),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假币制造出来,是未遂。对于制造、销售伪造货币的印刷版、胶片、模具或者其他伪造货币的工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以伪造货币罪定罪,根据犯罪情节量刑。对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一着手实施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假币的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购买假币罪的既遂。至于出售方是否取得钱财,购买方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假币,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既遂标准,有人认为,持有假币的行为人,只要对假币有故意占有状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伪造、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伪造货币的嫌疑,即构成持有假币罪的既遂。使用假币的只有完成交付时,才构成既遂。我们认为,持有假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无未遂状态,使用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一着手使用即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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