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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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