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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要开庭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这一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同时,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犯罪,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累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还规定,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同时,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判处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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