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备“情节恶劣”的条件,而且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侦查。一般来说,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激愤,导致民族矛盾一定程度激化;引起部分地区社会秩序不稳;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传播范围广泛、时间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情节一般,或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出版物的主编、责任编辑或社长等,是负有主管或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刊载的人员。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及少数民族的自尊。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作为舆论主要媒体的出版物更应泣该坚持、宣传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刊载上述内容,即便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宜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真: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该印刷品或电子出版物等是否为公开发或是内部发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l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罪为人定罪量刑。

四、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1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影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看情节是否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侵犯少数民族公的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观方面也都是故意,客观方面有竞合的情形。主要区别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对出版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出版物的主编、责任编辑、社长,以及直接从事刊载的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既可以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采用非暴力证明手段的证据;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证明手段的证据与暴力毫无关系,只是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出版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

二、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利。(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l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的目的。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不仅要具

量刑标准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3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纵容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为前提的。单纯的知情不举,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举报等,尚未进人我国刑法调整领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情节轻重,危害结果如何。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应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以不认定为犯罪为宜。

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

是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种表现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若同时实施,仍应以一罪论处,而不能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