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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局长张月珍因单位受贿罪及个人犯贪污罪被判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10月18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案。偃师市物价局在向辖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凭借职权,索取钱额多达53万元。原局长张月珍因单位受贿罪及个人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
10月18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案。偃师市物价局在向辖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凭借职权,索取钱额多达53万元。原局长张月珍因单位受贿罪及个人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偃师市物价局在对偃师市

10月18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案。偃师市物价局在向辖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凭借职权,索取钱额多达53万元。原局长张月珍因单位受贿罪及个人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5月,偃师市物价局在对偃师市电业局1999年度统一电价进行决算时,发现购电量和销售结构因实际与预测对比,造成盈余596万元。此款本应在下年电价中予以冲减。偃师市物价局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此款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由张月珍向其索要50万元。2000年9月,偃师市物价局在对偃师市电信局的各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有强制式变相强制服务收取代理维修费152万余元,偃师市物价局遂下发了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书。后经双方单位负责人协商,确定罚款12万元,再由偃师市物价局以假发票报销的形式,从该局报销3万元。2000年9月,张月珍以送礼为名指使该局副局长于某和物价检查所所长刘某开具假发票30800元报销后,张月珍将其中1.5万元贪污。

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偃师市物价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财,数额达5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月珍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主要人员,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张月珍侵吞公款1.5万元,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遂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昨日(28日),古交市安监局因单位受贿罪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罚金10万元;该局原局长康和平犯单位受贿罪,考虑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全省煤矿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承揽了古交市部分煤矿的安全评价业务。在开展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古交市安监局从人力、吃住、车辆及协调煤矿方面给予了该设计研究院很大的帮助。在此过程中,古交市安监局原局长康和平未经单位集体研究便向该设计研究院原院长孟真威提出购车的要求。2005年9月的一天,孟真威在其办公室交给康和平现金14万元。康和平未将此款交回单位,也未向单位汇报说明,而是将此款个人保管至2006 年3月。2006年3月29日,康和平安排其单位财务人员解某从会计阴某处借款13万元(此款为古交市安监局替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代收,暂存于古交市安监局的评价费),连同孟真威给其的14万元一并交给解某,后解某将该款以古交市安监局的下属企业——古交市地方煤矿测绘技术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本田牌越野车,并上户为该公司。

法院认为,古交市安监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康和平作为该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康和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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