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中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其实,财产性
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贿罪应从两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修改贿赂犯罪中贿赂内容的界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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