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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出车祸“提前”流产 法院判决肇事方精神损害2000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孕妇李菲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孕妇李菲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住。事故第六天,李菲做了清宫术。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菲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崇安法院。李菲要求肇事方给付
孕妇李菲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


  孕妇李菲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住。事故第六天,李菲做了清宫术。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菲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崇安法院。李菲要求肇事方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公司以未造成残疾,车祸与流产无直接关联为由拒绝给付。该案引发各方关注,多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近日,无锡崇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赔偿孕妇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2009年8月4日15时10分,已有身孕的李菲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办事。当时她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直行,急转弯的司机张某来不及刹车,手忙脚乱之间,汽车的前部撞到了李菲的电动自行车,李菲重重地倒在了地上,车辆也严重受损。交管部门在事发后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菲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菲前往二院进行诊治,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宫腔内见孕囊样回声,囊内未见明显胚芽等”。第二天复查B超显示:胚芽胎心未见等,伤后第五天李菲出现阴道流血,医院诊断为难免性流产,表明孩子已经流产。2009年8月12日,李菲接受清宫术。

  身体恢复后不久,李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表示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与李菲流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流产是否由当天车祸造成法院就李菲因交通事故受伤与流产之间的关系,向妇幼保健院作了咨询,妇幼保健院称,根据李菲提供的病历显示,李菲月经规律,受孕也是规律的,在停经30天后已明确妊娠,但根据8月4日被撞以后的B超反映,尚未发现胚芽,说明胚胎发育不良,该种情况引起流产是必然的。

  关于事发当天的撞击,就目前情况看,与李菲流产的直接关系不确切。另外李菲当天X光检查对胚胎是有影响,但李菲胚胎本身就发育不良,根据8月13日的刮宫病理报告单显示,只有孕囊无胚芽,说明胚芽发育不良,妊娠终止已有一段时间。简单说就是,孕妇胚胎本身发育不良,流产是必然的,车祸不是流产的直接原因,但是加速了流产表现,使流产“提前”。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李菲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菲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法院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咨询,事发当天的撞击及X光检查会对胚胎产生一定影响,加速流产表现,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相关检查系流产表现的促发因素,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李菲流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加速流产表现,身体及心理遭受了重大的伤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情合理,但其请求的数额明显偏高,应予调整,法院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结合无锡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情节,确定以赔偿2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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