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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利用计算机泄露国家秘密罪------从一起网上泄密案说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或者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如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应当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也就是计算机开始推广应用之时,首先是在军事领域,然后逐步发展到工程、科学、金融、商业等民用领域。不过这仅仅是一种猜测,有案可查的计算机犯罪是发生在1958年美国的硅谷,一位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的方法在银行存款利息余额上做了手脚,但此案一直到1966年才被调查发现,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由此可见非同一般。

隨 着社会日益信息化,信息日益社会化,人类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已成蔓延猖獗之势。近年来,网上泄密案尤 其严重,泄密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泄密危害后果较之传统泄密案件要严重得的多。下面我们从一起网上泄密案件说起,并由此引发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郭健,男,1972年2月22日生,四川隆昌人,1992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参加了我国“歼十”战斗机的设计工作,并先后两次被公派出国培训。后因长期旷工被研究所于1998年7月开除。此前,郭健曾擅自离开单位到成都四方信息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并担任了该公司主办的“威震四方”论坛版主。1999年5月7日零时34分37秒,为了向网友显示其掌握的“歼十”战斗机的专业技术水准,在家通过169拨号上网在线编写了关于“歼十”战斗机的技术性能方面的泄密文章。1999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成功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398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1999年10月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健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侦查思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公告板BBS泄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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