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徐州两交管人员越权追车致人死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违反规定,越权上路高速追截车辆致人死伤的两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月9日上午7时许,睢宁县交通局李集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所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违反规定,越权上路高速追截车辆致人死伤的两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月9日上午7时许,睢宁县交通局李集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高言喜、交管员 陈和平等二人驾驶一辆交通稽查车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违反规定,越权上路高速追截车辆致人死伤的两名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因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月9日上午7时许,睢宁县交通局李集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高言喜、交管员
陈和平等二人驾驶一辆交通稽查车外出,遇见迎面驶来的安徽省灵璧县大庙镇村民张某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高、陈二人越权拦车检查。这辆农用三轮车内坐着本打算到李集镇看病的张某连襟许某一家三口,因急于送人看病,又“怕惹麻烦”,张某没有停车。高言喜见状,当即指令陈和平掉转车头猛追。在被追赶的过程中,农用三轮车因车速过快,开出一公里左右即翻至路边沟内。高、陈二人追至翻车现场,发现情形严重,竟不顾许某等人呼救,驾车逃离。结果,农用三轮车司机张某当场死亡,许某之妻及许某之子受伤。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言喜、陈和平身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权力,造成严重后果,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责任;考虑到案发后,两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9万余元,且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