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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窝藏赃物罪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案情介绍:在无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陕西xx购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采取虚报注册资金的方式,成立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公司,以宣传消费积分为幌子,承诺给予会员高额回报,诱骗广大群众...案情介
  案情介绍:在无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陕西xx购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采取虚报注册资金的方式,成立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公司,以宣传消费积分为幌子,承诺给予会员高额回报,诱骗广大群众...

  案情介绍:在无任何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陕西xx购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采取虚报注册资金的方式,成立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公司,以宣传“消费积分”为幌子,承诺给予会员高额回报,诱骗广大群众,实际采用“现金积分”方式,非法集资聚敛财物。该案系我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被告人共向来自全国29个省市的xx公司35428名会员非法集资8604万余元,案发时造成会员损失共计4770余万元。

  7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郝xx等8人集资诈骗及张xx窝藏赃物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原“xx”公司老总郝xx终审被判无期。

  非法集资8604万元35428名群众受骗

  此案共有9名被告人,其中郝xx和张xx系夫妻。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张xx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xx公司,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张xx在广西人宁强、温志军等人的帮助下,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法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张xx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 “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

  后张xx明知xx公司采取的“现金积分奖励”经营模式存在最终资金链断掉的后果,在将公司转让给郝xx和蒋xx后,为得到郝xx承诺的公司13%股权,仍继续留在xx公司,协助郝xx、蒋xx稳定公司的原有会员,2005年春节过后才离开公司。

  自2004年9月起至2005年12月,郝xx、蒋xx及张xx以xx公司的名义共向35428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4万余元,案发时造成会员集资款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400多本案卷三天连审“xx”集资诈骗案

  2007年7月10日至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大多数被告人当庭避重就轻,相互推诿责任,甚至当庭翻供。但面对检察院的指控和大量的犯罪事实证据,庭审最后一天,2名主犯不承认自己是“集资诈骗罪”,7名从犯当庭认罪。此案受骗者绝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庭审时300多人赶来旁听。案卷多达400余卷,也让旁听群众惊叹!

  法院判决:同年11月8日,西安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郝xx无期徒刑,判处蒋xx有期徒刑13年,判处张xx有期徒刑11年;判处战xx有期徒刑5年;判处王xx有期徒刑5年;判处彭xx有期徒刑3年;判处陈xx有期徒刑3年;判处樊xx有期徒刑2年。以窝藏赃物罪判处张xx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宣判后,郝xx、蒋xx、张xx、战xx、王xx、樊xx6人表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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