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信贷员骗取贷款是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案例
谭某、蔡某通过私刻某造币厂的公章,并以其名义在改行开设账户,然后申请了贷款额度。前前后后,共骗取近亿元贷款。
对于信贷员金某这种行为属于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1、分开定罪,谭某、蔡某使用私刻的公章来骗取银行的贷款非法占用,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而金某通过职务上的便利来骗取贷款,属于职务侵占罪。
2、谭某、蔡某、金某三人的行为不仅通过金某的职务方便,而且还依赖于谭某,蔡某的诈骗行为,整个过程同时触犯了这两种罪行,属于结合犯!
3、信贷员金某的所作所为应该从属于谭某、蔡某的诈骗行为,因此本罪属于贷款诈骗罪。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此案件中犯罪目的的实现主要是借助了谭某、蔡某的贷款诈骗计划,即便是不借助金某的职务之便,也可以进行诈骗!因为贷款额度已经骗取,贷款申请在不通过金某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被准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