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旅游服务不到位 游客利益遭损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消费者郑女士及几位朋友于2006年7月底在上海某旅行社预定了8月11日的“三星软卧四日庐山游”,并确认了出发和到达时间。但出发前一日收到旅行社消息,时间搞错了,郑女士等人只好临时改变行程(因单位还需加

  消费者郑女士及几位朋友于2006年7月底在上海某旅行社预定了8月11日的“三星软卧四日庐山游”,并确认了出发和到达时间。但出发前一日收到旅行社消息,时间搞错了,郑女士等人只好临时改变行程(因单位还需加班,只好临时换班)。旅途中由于火车不幸提早2小时于凌晨到达目的地,当地导游却尚未赶到,郑女士等人只好在火车站等了一个多小时。在住宿方面,郑女士等人被“特别”安排在没有任何星级的“飞来石宾馆”,而不是其他游客入住的三星级“如琴湖宾馆”,早晚餐需步行10分钟才到“如琴湖宾馆”。门票方面,景区游览的大门票中教师可凭证半价优惠(门票价格为140元),但旅行社却未告知。

  郑女士等人对该旅行社在此次旅游过程中的旅游服务和办事效率以及对待游客的态度非常不满意,要求给以说法。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经过协商,该旅行社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火车提前到站无人接团对郑女士等人造成的等候和不愉快表示抱歉。

  2、给退郑女士等人房差价每人50元,另每人补偿50元,共计四百元。

  3、优惠庐山大门票退给退郑女士等人每人35元(全价为135元)*4人,共计四百四十元。

  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游客外出旅游往往会遭遇住宿就餐质量差、星级变无星等由于旅行社不诚信所致的问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一)认真签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尽量使用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二)理性处理消费纠纷。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与旅行社导游等发生消费争议,可保留书面记录和证据,旅游结束后及时向消保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