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答: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2、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哪些动产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动产抵押登记由哪个部门主管?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讲,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局办理。
5、哪些动产抵押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列动产抵押的,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1)生产设备;
(2)原材料;
(3)半成品;
(4)产品。
6、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动产抵押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债权概况,抵押物概况。
8、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答: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一式四份);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