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全区中小企业融资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天津日报·今日河东》在工商河东分局的大力支持下,结合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抵押登记程序的规范要求,将陆续刊登抵押登记有关知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融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什么是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以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哪些财产不可以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什么是浮动抵押?
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6、哪些部门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