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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最高额抵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担保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担保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例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物权法保留了最高额抵押制度。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问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问将要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问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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