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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法制办: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今年年初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利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详细了解案情,拟定调解计划。在调解前,行政复议调解人员吃透案情,了解争

  今年年初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创新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利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详细了解案情,拟定调解计划。在调解前,行政复议调解人员吃透案情,了解争议的前因后果,对争议长期存在的原因全面掌握,理清问题症结,为下一步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制定调解策略,克服畏难情绪。在调解工作中,行政复议调解人员注重运用调解艺术,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如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即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调解时不让双方当事人见面,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同时,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或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或趁热打铁,快刀斩乱麻,避免夜长梦多,使案件激化,造成恶 劣的后果。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灵活运用调解方式结案。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对申请人的行为以及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申请人能够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的,当场履行。

  实践中,市政府法制办运用三种方式结案:涉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经调解化解了行政争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签字前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上半年,该办在审结的51件行政复议案件中,以协调、调解方式结案36件,占办结案件总数的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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