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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是朝阳区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纠纷的性质,邀请或委托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对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是朝阳区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纠纷的性质,邀请或委托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对劳动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法院)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确保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顺畅进行,根据《朝阳区总工会、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区司法局关于建立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条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是朝阳区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纠纷的性质,邀请或委托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对劳动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包括立案前劳动纠纷的调解和劳动纠纷的督促履行。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人民法院负责对调处中心调解劳动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邀请或委托调处中心调解纠纷,依法确认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处中心负责对劳动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和督促履行工作。

  第四条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适用于以下纠纷:

  (一)劳动争议纠纷。包括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一般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以及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纠纷。包括无需经过仲裁的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三)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劳动纠纷的督促履行。

  第五条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适用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按照当事人意愿,不得诱导、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一次调解原则。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以一次为限,同一纠纷调解不成时,不得再次启动联动工作机制。

  (三)限时调解原则。调处中心应当于接受委派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应于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调解完毕。当事人依《调解委托函》与调处中心联系之日即视为接受委派之日。

  (四)鼓励调解原则。适用诉前劳动纠纷调解化解的纠纷不收取费用。

  (五) 司法保障原则。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立案庭应及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确认的纠纷,审查立案后,由人民法院民一庭按庭前和解程序依法出具调解书;达成调节协议,能即时履行的纠纷,劳动纠纷调处中心应督促其及时履行。

  第六条 诉前劳动纠纷调解采取以下方式:

  (一)邀请调处中心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到法院参与调解工作;

  (二)委托调处中心进行调解。

  第七条 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

  律师根据代理权限,可以代表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收集提供相关证据,主张或放弃权利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调解的,应向劳动纠纷调处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当事人自愿申请法院调解的劳动纠纷,由区法院立案庭和解组调解,立案庭根据需要,可邀请调处中心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到法院参与调解工作,相关联系事宜由立案庭负责。

  第九条 申请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劳动纠纷及农民工涉劳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据纠纷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履行督促的方式。督促成功后,不再立案;督促未成的,依法审理立案。

  第十条 当事人自愿委托工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填写诉前和解申请书。立案法官填写《调解委托函》,将调处中心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在委托函中注明,同时应由区法院诉前和解小组法官在委托函上签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诉前和解工作小组将应移交调处中心的纠纷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联系电话、纠纷类型、调解员姓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凭当事人递交的诉前和解方式申请书和《调解委托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按《调解委托函》的指定,与调处中心联系,调处中心接待人员把调解地点、时间及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约定的时间,持纠纷相关材料到调处中心,调解员应准时接待当事人。

  第十三条 调处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或具有不稳定因素,需要法院指导的,可以与法院立案庭诉前和解工作组法官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成功的纠纷材料调处中心应于调解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回区法院立案庭;未成达成调解的纠纷材料,备份资料后交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调解中收集到的纠纷材料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于立案受理的纠纷,调处中心前期收集的证据材料及调解方案,经法院审核后,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使用。

  第十六条 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相关材料由人民法院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区法院立案庭与调处中心分别按月统计案件调解情况和结果。每月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每月25日前进行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区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区法院每年定期对劳动纠纷调解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则由朝阳区劳动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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