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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相关知识1、省委、省政府部署“三位一体”调解工作2006年4月3日,省委、省政府在平山县召开现场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工作体系相关知识

  1、省委、省政府部署“三位一体”调解工作

  2006年4月3日,省委、省政府在平山县召开现场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进行动员部署。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俊同志作重要讲话。

  2、 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三位一体”调解工作意见

  2006年4月20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3、“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内涵

  “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是指立足于发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制度,加强三种调解制度的衔接与配合,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整体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4、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的重大意义

  一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

  二是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

  三是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实现我省更快更好发展的需要。

  5、全省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任务,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领导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协调,以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重点,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6、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二是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是支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五是坚持公正效率的原则。

  7、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的目标任务

  调解组织网络完善,遍及城乡,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各种调解方式既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又有机衔接、紧密配合,运行机制科学规范高效;发展与和谐的观念深入人心,群众自学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和系统内部,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和本单位,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和系统,9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县级以下和系统内部得到妥善解决。

  8、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内容

  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程序。通过开展典型调解案例、优秀调解协议书评选等活动,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水平。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设施规范、标识规范、程序规范、协议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五有”、“四落实”,即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落实。

  9、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要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民间矛盾激化。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注意发现和调解跨区域、跨行业、复合型等新型民间矛盾纠纷。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10、人民调解工作的含义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其调解的范围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争执。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

  11、行政调解的含义

  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有较强的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12、行政调解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从管理授权转向服务;

  二是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纷争的发生;

  四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安定团结;

  五是有助于行政机关积极行政。

  13、司法调解的含义

  司法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不允许上诉,更不能就此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调解必须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司法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并且自愿接受调解。

  14、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群众的矛盾纠纷申告时,要认真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处理工作,对依法应由其他地方或部门受理的,要耐心细致地告知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对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协调有困难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指导解决,或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督促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确保此类矛盾纠纷得到彻底化解。人民法院要实行调解劝导制度。对民事案件和依法可以调解的刑事自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在立案前,要积极劝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行政案件,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解决;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劝其通过行政调解解决。

  15、仲裁机构在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作用

  各级各类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要积极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不断探索仲裁调解的途径。通过企业调研、区域调研、案前调解和庭审调解的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发挥仲裁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16、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方式

  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适度社会化调解机制,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提高诉讼效率。实行邀请协助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可能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推行委托调解制度,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巡回审判调解点,就近调解,方便群众。人民法庭要积极探索调解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进单位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17、行政调解的种类

  现有法律行政调解有:政府调解、信访调解、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离婚调解、合同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医疗事故调解、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专利调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调解、环境纠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调解、电力争议调解等。

  18、全面贯彻司法调解原则

  司法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重点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坚持及其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法做好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非诉讼行政执行工作中的协调机制,不断加强行政审判的协调力度。但不允许以调解为由,剥夺群众的其他诉讼权利。

  19、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诉讼外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律师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优势。要探索建立民事案件律师主持庭外和解制度。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村,要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在社区和农村,要注意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特点,积极支持他们参与诉讼外调解。

  20、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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