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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保管(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2.副卷的装订顺序及内容。(1)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办违法案件有3种情形:依职权检查主动发现后立案,根据投诉、申诉、举报立案,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立案。查办案件

  2.副卷的装订顺序及内容。

  (1)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办违法案件有3种情形:依职权检查主动发现后立案,根据投诉、申诉、举报立案,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立案。查办案件时,执法人员很可能接触需要保密的材料,如举报人的信息等。将这部分材料归入副卷主要是考虑其具有涉密性,且这部分内容与行政处罚程序监督和规范无直接关系。      

  (2)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调查终结报告记录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丰富,不仅包括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情况、鉴定结论,还包括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和采纳情况,以及办案人员的倾向性意见。批件是记录办案机关履行审批手续情况的载体。

  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反映办案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意见和案件查办信息,属于办案程序中的内部材料,不宜对外公开。办案人员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纳入副卷,作为重要的过程材料予以保存。

  (3)核审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机构依程序规定对办案机构初步审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并出具核审意见。核审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核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还核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

  出具核审意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不可缺少的步骤。核审意见一方面作为内部监督意见供办案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参考,另一方面又作为反映重要办案过程的内部材料保存归档,没有对外公开的必要。鉴于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把核审意见纳入副卷。

  (4)听证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应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举行听证,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听证笔录应归入正卷。然而,听证报告属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的记录报告,以及对听证结果的意见,属于内部工作材料,不需要公开。

  (5)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是指在特殊案件查办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不需要放入正卷,适合放入副卷保管的材料。

  (三)案卷的保管及查阅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两方面的内容。

  1.保持案卷的原始性和完整性,维护案卷的权威性。

  行政处罚案卷之所以作为档案留存,在于其能够原始和完整地记录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整个过程。只有严格保持行政处罚案卷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才能维护案卷档案应有的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完结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把立卷的案卷归档。归档后的案卷是对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的原始记录,不能再作修改,也不能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2.依法加强案卷保管。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有专门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行政机关还专门针对档案的保管与查阅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或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保管及查阅行政处罚案卷。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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