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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六)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六、核审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核审不同于审批,但其在调查取证、拟定初步行政处罚意见与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起着重要的监督、把关作用。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
  六、核审的意见和建议

  案件核审不同于审批,但其在调查取证、拟定初步行政处罚意见与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起着重要的监督、把关作用。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核审机构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核审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而言,有8种情况:

  1.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同意办案机构对案件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建议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如果行政处罚案件经核审不存在问题,核审机构应及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应拖延。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处理决定,包括修正定性结论、修改依据、调整处罚幅度等。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人员应仔细审查,严格把关。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如果发现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应及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以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例如,立案审批表没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查封、扣押通知书上没有盖章或查封、扣押手续不全等。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销案。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如果发现案件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办案机构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且及时予以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在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面审查案件。如果案件同时符合违法事实轻微、行为人及时予以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3个条件,核审机构应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管辖权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查办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否则属于乱作为。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核审机构应建议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曾出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予移送,导致办案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的情况。因此,核审机构在案件核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查案件是否达到依法应移送的标准。□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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