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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二、听证的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
   二、听证的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 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3. 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4.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价款或数额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地方规章与《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的听证范围不一致,优先适用地方规章。

  对于听证的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对59号令作出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将原规定中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降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门槛,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将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纳入听证范围,有利于在更大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体现执法为民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对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申请听证的标准,采取与罚款申请听证标准相一致的做法。

  如何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一般认为,在决定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这个环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非法财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相类似物品的交易价格进行估算,不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这个环节,确定非法财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听证的范围,不需要准确确定其价值。

  在实践中,某些非法财物的价值很难准确判定,比如假冒伪劣产品的价值,用于违法活动的陈旧设备和工具的价值等。因此,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听证数额标准,应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听证数额标准,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非法财物的价值接近听证数额标准或不好把握,应从避免程序违法引起行政诉讼的角度,从宽掌握,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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