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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听证(九)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 六、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  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是在听证过程中产生的两份重要文件。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举行的主要情况,听证报告记载听证的结论。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对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六、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

  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是在听证过程中产生的两份重要文件。听证笔录记录听证举行的主要情况,听证报告记载听证的结论。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对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撰写好听证笔录与听证报告意义重大。

  (一)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对听证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确认。

  已举行听证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或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证明情况,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记载。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包括: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4.听证是否公开举行。对不公开举行的,说明理由。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6.第三人陈述的内容。

  7.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证据进行质证及辩论的内容。

  8.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询问的内容。

  9.回避、听证中止、听证终止的情况。

  10.听证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当场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应当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如果出现听证中止、听证终止的情况,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主持人与记录员共同签名确认。如果听证程序正常完成,听证笔录还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是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确认,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

  作出听证报告是听证结束的标志。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和主持听证活动过程中,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对于证据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的陈述和申辩、各方的辩论意见以及听证参加人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确定案件事实,并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

  听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3.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4.听证的过程。

  5.案件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包括: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建议按照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依据不正确,建议改变适用的法律依据,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内容不适当,处罚过重,建议依法对处罚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基本清楚,经过质证,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发现原认定的证据部分不充分,但仍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受处罚的,建议改变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基于不充分证据作出的处罚内容。

  (5)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能够纠正的,提出纠正建议;无法纠正的,建议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撰写听证报告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注意详略得当。凡在听证笔录中有详细记录的内容可以简写,听证报告应重点记录听证主持人如何分析听证案件的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规则判断案件事实,以及如何根据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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