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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意义上,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特定目的(不限于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管理对象采取的临时限制其某种权利行使的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意义上,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特定目的(不限于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管理对象采取的临时限制其某种权利行使的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依法强制采取的限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有职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责令暂停销售。

  其实,先行登记保存也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但由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强制性集中在证据保全方面,而其他强制措施不限于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遂将先行登记保存与强制措施作了区别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由法律、法规设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实现统一或平衡。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现有的强制措施均由法律、法规设定,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被专门明确为法律权属。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强制法”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立和实施。

  2.有严格的实施程序、规范和时效性。

  在现有规定强制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实施这些强制措施必须遵守的程序,如审批程序、操作程序等。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限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不能随意变更和扩大。法律、法规对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范围均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法失效。

  3.既有证据保全的功能,又有保障行政处罚顺利进行的作用。

  先行登记保存这类主要以证据保全为目的的措施,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常用的强制措施不同。在调查取证阶段,实施查封、扣押等典型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全证据,保证案件调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在较长时间(相对于先行登记保存)内避免当事人的财物被转移,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能够顺利得以执行。

  二、依法设定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设定和实施强制措施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的效率,满足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需要。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商品质量过程中实施的查封、扣留财物措施为例,对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特别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的,如不实施强制措施,就不能及时阻止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掌握证据并确保证据妥善保存,以至于影响到查清违法事实、有效处罚违法行为人、彻底消除违法后果。因为,当事人完全可能在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将物品转移甚至销售,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强制性和对权利的限制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两大特点。所谓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的这类具体行政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对抗性。所谓对权利的限制是指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效果表现为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影响其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或处分。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根据和程序依法作出的具体规定,具有实践意义。

  □王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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