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两个实际问题
(一)被询问人拒绝确认询问笔录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常遇到被询问人不配合的情况,如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给案件的查办工作带来不便。
要想解决好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必须从问题的本质和特点抓起。
询问笔录是言辞形式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具体内容可以是当事人陈述,也可以是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只能客观记录当事人、证人所述的事实。至于他们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具体是哪一部分虚假,对这些问题应在审查证据证明力时解决。办案人员不能强迫当事人、证人接受询问,不能要求当事人、证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愿作出相关陈述。
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时享有询问权,当事人应承担接受询问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被询问人都会接受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询问。
询问笔录在制作程序上具有严格性,在形式上具有要式性。如果当事人、证人接受询问并作出回答,最后却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这份询问笔录就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证据力。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不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在收集到的办案证据中没有表现为询问笔录的证据。
如果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应对被询问人做一些宣传和解释工作,尽可能消除当事人、证人不必要的顾虑和怀疑。
(二)被询问人是未成年人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黑网吧时,经常遇到需要询问未成年人的情况。询问未成年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力?询问时,是否应通知被询问人的监护人到场?
这实际上是涉及询问未成年人时所作询问笔录的证据力问题。
1.在查处黑网吧时,办案人员向未成年人询问相关案件情况,收集到的是证人证言。在实践中,黑网吧经营服务的对象以未成年人为多,他们是非法经营的受害者,也是违法经营行为的知情者,要彻底查清黑网吧的非法经营状况,对黑网吧予以行政处罚,需要他们提供证人证言。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未成年人作证作出严格限制,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活动较多、较普遍的情况下。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需要询问未成年人的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1)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原则上不需要被询问人的监护人到场。如果被询问人年龄偏小,或其要求监护人到场的,可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伴随。
(2)对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进行询问。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询问,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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