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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出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

  出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 字第 号

  产别: 登记种类: 收件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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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落 │(新)_________区 号楼   │地号     │新旧        │

  │   │(旧)           │       │          │

  ├───┼──┬──┬───┬───┼───────┼─┬──┬─────┤

  │幢号 │方向│间数│建筑面│楼(幢 │部位及房号  │结│间数│建筑面积M2│

  │   │  │  │积M2 │号)  │       │构│  │     │

  ├───┴──┴──┴───┴───┼───────┴─┴──┴─────┤

  │      平 房        │       楼 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附记:另有 间建筑面积 M2与邻户共有 │

  ├───┴──┴──┼───┼───┤共用,不在以上间数以内。

  │

  │合 计      │   │   │                  │

   ├───┬─────┴───┴───┴──────────────────┤

  │交 验│房产所有证 件 年 月 日       继承证明 件 年 月 日│

  │   │共有执照  件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件 年 月 日│

  │   │买   契 件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件 年 月 日│

  │契 证│建筑执照                     件 年 月 日│

  ├───┼─────────────┬───────┬──────────┤

  │产 价│             │产权来源   │          │

  ├───┼──┬──┬───┬───┼───────┼──────────┤

  │登记人│盖章│性别│年龄 │籍贯 │工作单位及职业│住址及电话     │

  │姓名 │  │  │   │   │       │          │

  ├───┼──┼──┼───┼───┼───────┼──────────┤

  │现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原产权│  │  │   │   │       │          │

  │人  │  │  │   │   │       │          │

  ├───┼──┼──┼───┼───┼───────┼──────────┤

  │代理人│  │  │   │   │       │          │

  │(现) │  │  │   │   │       │          │

  │(原) │  │  │   │   │       │          │

  └───┴──┴──┴───┴───┴───────┴──────────┘

  ┌────────────────────────────────────┐

  │              查 丈 情 况               │

  ├─────┬───────────┬───┬──────────────┤

  │     │(新) 区 号楼 (旧)  │地号 │新 旧           │

  ├─────┼───────────┼───┼──────────────┤

  │房屋状况 │  见房屋登记表   │房屋 │住宅 (其中集体 ) 工交 商业 │

  ├─────┼──┬──┬──┬──┤   │教卫 文娱          │

  │变动情况 │添建│翻建│拆除│  │用途 │办公 其它          │

  │     ├──┼──┼──┼──┤   │              │

  │     │ 间│ 间│ 间│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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