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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强讨引发交通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刘某历来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为谋求生活来源, 三个月前, 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在通行的过往车辆, 强行乞讨钱物。期间, 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 客车司机为避免其伤亡, 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
刘某历来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为谋求生活来源, 三个月前, 刘某曾在公路拦截正在通行的过往车辆, 强行乞讨钱物。期间, 因刘某突然冲向一客车, 客车司机为避免其伤亡, 紧急避让中不慎将车翻至山下,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针对刘某之举,有人认为他仅仅是为了乞讨钱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且客车也不是他所驾驶,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又应该是驾驶员,故刘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则认为刘某的行为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的危险性相当的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它危险方法”的含义是不管危险方法的具体形式如何,其危险性必须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的危险性大体相当。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首先,刘某为了乞讨采取强行拦车的方法,具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其次,本案的关键是刘某上路拦车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方面,刘某应当知道汽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一旦司机采取紧急措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危险性应与决水、失火、爆炸、投毒相当;另一方面,刘某已实施了这种危险方法;再一方面,刘某的行为已经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也正是由于刘某强行拦车的危险行为所造成。且所产生的死、伤者,事前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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