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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致乘客死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刑三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4 浏览:0
导读:醉酒后驾车肇事,造成车内同伴死亡,21岁的李某今天上午因交通肇事罪在东城法院受审。   据了解,此案与成都男子孙伟铭酒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被诉罪名不同

醉酒后驾车肇事,造成车内同伴死亡,21岁的李某今天上午因交通肇事罪在东城法院受审。

  据了解,此案与成都男子孙伟铭酒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被诉罪名不同,李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

  被告人什么都“不记得”

  9点,在被害人家属的哭声中,21岁的李某被带上法庭。他一脸茫然地坐在被告人席上:“我对当天的事情一点印象都没有了!”

  李某讲,事发当天从中午到凌晨,他一直在喝酒。中午在家中痛饮后,晚上又到酒吧喝酒。

  据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出事的车内共有两人,16岁的受害人坐在副驾驶位置,已经死亡,而李某则是在车后座被发现的。

  办案人员根据在方向盘上提取的衣物和皮革纤维,以及车辆碰撞后人体的惯性原理,最终认定,肇事司机是李某。

  关于如何拿到车钥匙、如何驾车离开、怎么撞的车,李某一概回答“不记得”。但李某表示,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撞车的画面在法庭重播时,李某的头垂得非常低。

  法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

  案件分析

  与“孙伟铭车祸案”差别在哪儿

  去年12月14日,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称其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上诉后,终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差别在哪儿?一中院对两个罪名进行了调研。

  解惑一:定义有什么不同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客观方面则不需要有严重后果。

  解惑二:量刑有什么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解惑三:故意、过失如何判断

  以上两罪相比,可以看出,其中最为关键的区别就是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换言之,当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严重后果时,如果肇事司机主观状态仅仅是过失,则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肇事司机主观状态是故意,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由于有严重后果,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所谓故意,一是直接故意,指明知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另一个是间接故意,指明知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学界也将该款规定的过失区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酒后驾车一般属于后者。

  故意或过失是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只能通过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加以判断。其中最难加以区分的,就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者都是已经知道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持放任的态度,就是故意;而如果是持轻信能避免的态度,就是过失。作出这种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案件情况看,“孙伟铭车祸案”被定为间接故意,而李某案则被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情简述

  据指控,今年2月16日,李某与从老家来的杨某喝酒吃饭。当晚,李某又带着杨某请朋友到酒吧喝酒。

  2月17日凌晨,李某的朋友从酒吧出来后发现李某和杨某不见了踪影,自己的车钥匙也不见了,于是打电话报警。

  而此时,李某驾驶着偷开来的车在建国门立交桥上撞上隔离护栏,车辆侧翻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杨某死亡。经认定,李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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