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驾驶周先生的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后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车费32175元。
2004年3月22日,周先生与某保险公司为自家车订立保险合同,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4年4月6日,李女士驾驶该车与广告牌相撞,车辆受损。李女士随后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西城交通队认定李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周先生修理车辆花费32175.6元。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与该保险公司之间就机动车保险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修车费32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