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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5-05 浏览:0
导读:事项类别:济南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报范围:受到事项类别:济南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
事项类别:济南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报范围:受到

  事项类别:济南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济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申报范围:受到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济南居民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出国人员、华侨持有本人有效护照。

  香港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所需资料:济南居民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出国人员、华侨持有本人有效护照。

  香港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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