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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01 浏览:0
导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月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月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金台账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时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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