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大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黄土桥村5-13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及非法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04)深福法刑初字第292号 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黄土桥村5-13号,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故意伤害及非法持有枪支,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同年3月28日被。现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邓某辉,湖北君泽律师。 被告人包某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长山村2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毕某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某周,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家住该市神山镇油岭村1组,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因涉嫌抢劫于2003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一诉字(2003)第294号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生、包某树、包某周犯,被告人方某生同时犯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该院以需补充为由将案件撤回,于同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继续审理。被害人张某天于2003年10月13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因被害人需补充其后续治疗费用,本院为防止刑事部分审理的过分迟延,依法另组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对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撤回。因在侦查期限内未提请我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该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04年3月1日移送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0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生及其辩护人邓某辉、被告人包某树及其辩护人毕某海、被告人包某周到庭参某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包某周在本市福田区上沙村遇见被害人刘某华和李某,便致电其弟被告人包某树,称遇到曾殴打他的人。被告人包某树即与被告人方某生及宋某春(在逃)等人赶至现场。三被告人及宋某春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华、李某及随后闻讯赶至现场的刘的亲戚被害人邵某施以殴打并将众被害人扣留于一辆面包车上,向众被害人索要 医药赔偿费 8000元。其后,在被害人李某前往被害人邵某之妻处筹回1000元交给被告人方某生等人,被告人方某生等人扣下被害人刘某华等人的身份证件后,让众被害人离去。 同年2月6日晚10时许,被害人邵某及其妻报案后致电被告人包某树,要求取回证件并与包约定在本市福田区上沙公园见面。被告人包某树和方某生随即分别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支猎枪到达上沙公园与邵某面谈时,遭上沙武装部的数名保安员围捕,被告人包某树便挥菜刀将被害人邵某和保安员涂某斌砍伤(经法医鉴定,涂某斌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方某生则开枪击中保安员张某天腿部(经法医鉴定,张某天构成轻伤)。被告人包某树和方某生伤人后即逃跑,途中均被抓获,被告人方某生所用的猎枪及子弹亦被缴获。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生所用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单管猎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生、包某树、包某周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某生同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生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和故意伤害犯罪的指控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方某生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等索赔医药费的行为具有敲诈性质,但没有达到数额较某的程度,且虽其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但只是为报复被害人,其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包某树辩称:赔钱的事是被害人提出与我们协商的,并没有扣其证件,没有参与抢劫,打人的事是因为对方先打我才反击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等是以不合法手段索赔医药费,被告人包某树虽然参与了该过程,但系双方协商的结果,且1000元的医药费是合理的要求,因而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包某树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案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某周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包某周在本市福田区上沙村遇见被害人刘某华和李某,便致电其弟被告人包某树,称遇到曾殴打他的人。被告人包某树即与被告人方某生及宋某春(在逃)等人赶至现场。三被告人及宋某春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华、李某及随后闻讯赶至现场的刘的亲戚被害人邵某施以殴打并将众被害人扣留于一辆面包车上,向众被害人索要 医药赔偿费 8000元。其后,让被害人李某离开筹钱。李某前往被害人邵某之妻处筹回1000元交给被告人方某生等人,被告人方某生等人扣下被害人刘某华等人的身份证件让其继续筹钱,后让众被害人离去。 同年2月6日晚10时许,被害人邵某及其妻报案后致电被告人包某树,要求取回证件并与包约定在本市福田区上沙公园见面。被告人包某树和方某生随即分别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支猎枪到达上沙公园与邵某面谈时,遭上沙武装部的数名保安员围捕,被告人包某树便挥菜刀将被害人邵某和保安员涂某斌砍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微伤),被告人方某生则开枪击中保安员张某天腿部(经法医鉴定,伤情属轻伤)。被告人包某树和方某生在伤人后立即逃跑,途中被抓获,被告人方某生所用的猎枪及子弹2发亦被缴获。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生所用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单管猎枪,具有击发发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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